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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LRE要求项下的主要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7.3) LRE要求项下的主要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联邦法律规定:各本地学区必须确保,在最大合适范围内,残障儿童(包括公立或私立机构或其他护理设施内的儿童)与那些非残障儿童以及特殊课堂儿童、独立学校或来自常规教育环境的其他残障儿童移除的儿童一起获得教育,但仅限于儿童残障的性质或严重性无法圆满实现常规课堂中的教育(使用附加辅助和服务也无法圆满实现)。

[20 U.S.C. Sec.1412(a)(5)(A); 34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Sec.300.114(a)(2); Cal. Ed.Code Sec.56342(b).]

此外,国会业已认可:州特殊教育服务资金支持方法有时鼓励各学区将学生安置在专业环境中,从而接收更多款项。基于该危险,国会要求各州编制相应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其资金支持体系(如基于环境类型)不会违反最少限制环境教育要求。[20 U.S.C. Sec.1412(a)(5)(B).]

国会明确认同特殊教育学生在常规课堂和环境中接受教育的重要性。[20 U.S.C. Secs. 1400(c)(5)(A) & (D).] 国会要求:IEP包括一项陈述声明,其中描述了儿童残障如何影响其参与一般课程及其进度,以及年度目标声明,包括与让学生参与一般课程及其进度相关的基准或短期目标。[20 U.S.C. Sec.1414(d)(1)(A)(i); 34 C.F.R. Secs.300.320(a)(1) & (2).] IEP中的服务声明亦必须包括如下陈述:

(1)  应向学生提供的附加辅助和服务;和

(2)  让学生参与一般课程并取得进步以及参与课外和非学习活动而应提供的适用于校方人员的项目修改和支持。[20 U.S.C. Sec.1414(d)(1)(A)(i)(IV); 34 C.F.R. Sec.300.320(a)(4).]

州法律规定:

应向残障学生提供特殊协助项目,该项目能够以适合两者需求的方式最大化促进与一般学生的互动。[Cal. Ed.Code Sec.56001(g).]

应提供满足学生类似和更集约化教育需求的特殊课程。仅在残障的性质或严重程度使得无法圆满实现常规课堂教育的前提下(即便使用附加辅助和服务,包括课程修改和行为支持),允许学生加入特殊课堂。这些要求以适用于独立学校或来自常规教育环境的具有特殊需求之学生的移除。

在提供或安排提供相关活动中,各公立机构应确保每名学生与非残障学生一起参与这些活动,从而最大限度满足残障学生的需求。这些活动包括非学习和课外服务和活动。[Cal. Ed.Code.Sec.56364.2.]

对于尚未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以及正在考虑其特殊教育资格的学生,州法律规定:仅可在考虑以及(如合适)利用常规教育项目的资源后将学生转至特殊教育指导和服务。[Cal. Ed.Code Sec.56303.]

联邦法规规定:

除非残障儿童的IEP要求做出其他安排,否则,应在无残障学校和LRE中对儿童进行教育,

并考虑对儿童或其所需服务之质量的潜在不良影响。[34 C.F.R. Secs.300.116(c) & (d).]

众多联邦法院就最少限制环境中的特殊教育事宜发布相关决定。多数决定鼓励整合型教育,并就此建立稳固的发展趋势。例如,

存在这样一种假设,即:在法令规定应提供的替代教育和培训项目中,与特殊公立教育课堂相比,常规公立学校课堂安置更受欢迎。[P.A.R.C. v. Pennsylvania, 334 F.Supp.1257 (E.D.PA 1972).]

法院采用这种假设,即:在替代教育项目中,与特殊学校课堂相比,常规公立学校课堂安置(配有合适的辅助服务)更受欢迎。[Mills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District of Columbia, 348 F.Supp.866 (D. DC 1972).]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该法案要求各参与州,应尽可能与非残障儿童一起,对残障儿童进行教育。[Board of Education v. Rowley, (1982) 458 U.S. 176.]

在California,联邦申诉法院认为,与非残障儿童一起对残障儿童进行教育的国会优先决定非常明确……[Dept. of Educ., State of Hawaii v. Katherine D., 727 F.2d 809 (9th Cir.1983).]

另一联邦申诉法院认定,拒绝获取常规公立学校课堂教育(无强制教育管辖权)将构成歧视行为。[Tokarcik v. Forest Hills School District, 655 F.2d 443 (3rd Cir.1981).]

此外,联邦特殊教育法律要求学校系统补充和重新协调其资源,以超出会导致不必要残障儿童隔离的体系、结构

和规范。[Oberti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Borough of Clementon School District, 789 F. Supp.1322 (D.N.J.1992).]

法院(包括位于California的联邦法院)业已确定:学区有义务证明无法在常规课堂内对学生进行圆满教育。参见如下规定:

学区并未证明其将学生排除在常规课堂外的决定(并未令本评审法院满意)。[Mavis v. Sobol, 839 F.Supp.968 (N.D.N.Y.1994).]

该法案支持纳入主流的一个强势假设将完全改变,前提是:父母必须证明,其子女应包含在内,而不是学区证明该决定,即:将儿童排除在常规课堂外。[Oberti v. Board of Education, 995 F.2d 1204 (3rd Cir.1993).]

这种支持纳入主流的法定假设解释为:学区有义务证明儿童无法被纳入主流。[Sacramento City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Rachel Holland, 786 F.Supp.874 (E.D.Cal.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