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未经 IEP 团队同意单方面将您孩子安置在非公立学校,则其不享有特殊教育权利和相关服务。1 就此问题而言,非公立学校指的是可能带有宗教性质的私立学校。此问题不涉及经 California 教育部认证、教育特定残障或特殊需求学生的非公立学校。
对于其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自行决定加入非公立学校的学生,学区仍有需全面实施其“儿童寻找”(child-find) 和评估责任,但是,对于提供相关服务而言,仅履行极其有限的义务。2这意味着学生可以比公立学校的儿童收到不同且较少的服务。 在这些学生身上支出的费用仅限于学区(在学区内这些学生人数基础上)收到的联邦资金的比例份额。3 应将学区提供的服务写入服务计划(而非IEP)内。 学区与当地非公立学校官员协商就这些特定服务做出其最终决定。4 如果学区同意将相关服务列入儿童服务计划中,并且学生需要交通服务,或需要参与其中某项服务,则学区亦必须提供必要的交通服务。5
同样地,如果您的孩子目前通过学区享有 IEP,但您决定在未征得IEP 团队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让孩子转读非公立学校,则学区无义务继续根据 IEP 为您的孩子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6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您可以争取让IEP 团队同意将孩子安置在非公立学校中,并在您单方面将孩子安置在非公立学校前,将此项安排写入 IEP。如此一来,学区仍须确保非公立学校为您的孩子提供IEP规定的服务,或必须作出其他安排确保您的孩子获得这些服务。
如果您单方面将孩子安置在 NPS,且学区拒绝通过个人服务计划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您无权通过正当程序对学区的拒绝决定提出异议。7 但是,您可以向 CDE 提出合规申诉来质疑相关事宜,例如:学区未能实施其Child-Find或评估职责,或与当地 NPS 官员协商确定其有限服务职责的性质和范围。8
- 34 C.F.R. Secs. 300.137(a); 300.139.[↩]
- 34 C.F.R. Secs.300.131-132。亦可参见第 4 章,IEP 程序信息。[↩]
- 34 C.F.R. Secs.300.133 – 138.[↩]
- 34 C.F.R. Sec.300.137(b).[↩]
- 34 C.F.R. Sec.300.139(b).[↩]
- 34 C.F.R. Sec.300.137(a)。[↩]
- 34 C.F.R. Sec.300.140.[↩]
- 34 C.F.R. Sec.300.139, 300.140;亦可参见第 6 章,正当程序/合规程序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