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Skip to sub navigation
选择语言
English
Spanish / Español
Korean / 한국어
Chinese / 中文
Vietnamese / Tiếng Việt
Khmer / ភាសាខ្មែរ
Menu
Close
SEER 家
|
DRC 家
Search for:
SEER 家
|
DRC 家
Search for:
Menu
MENU
MENU
DRC Home
SERR Home
第 1 章:基本权利信息
第 2 章:评估信息
第 3 章:资格标准信息
第 4 章:IEP 程序信息
第 5 章:相关服务信息
第 6 章:正当程序/合规程序信息
第 7 章:最少限制环境方面的信息
第 8 章:残障学生纪律措施信息
第 9 章:特殊教育中的协同机构参与(涵盖 CCS、青少年法院及儿童福利)
第 10 章:过渡服务(包含职业教育)信息
第 11 章:区域评估/毕业要求信息
第 12 章:早期干预服务信息
第 13 章:学龄前教育服务信息
第 14 章:患有严重健康状况学生之权利信息
第 15 章:具有行为需求之学生和受欺凌学生的权利信息
特殊教育权利和责任 第16章
目录
致谢
(5.40) 在我孩子有权获得居住安置前,必须将其划分为情绪紊乱型吗?
特殊教育的权利和责任 (SERR)
第 5 章:相关服务信息
(5.40) 在我孩子有权获得居住安置前,必须将其划分为情绪紊乱型吗?
(5.40) 在我孩子有权获得居住安置前,必须将其划分为情绪紊乱型吗?
打印此页
不是。为教育目的而需要居住安置的学生有权获得该等安置,并且,其学区负责其居住安置。法律并未就接收居住安置而规定特定的特殊教育合格条件。
1
34 C.F.R. § 300.10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