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健康服务可由持有健康专业相关服务资格认证的合格校方人员提供,亦可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学校护士或公共健康护士提供。 1
若满足以下条件,此类服务也可由接受过专项身体健康护理培训的指定校方人员提供:(1) 他们在持有资格证书的学校护士、公共健康护士或医生的监督下提供此类服务;以及 (2) 要提供的健康护理服务由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与学生的医生协商后确定,且这种健康服务:
- 对学生而言,是例行性的;
- 带来很少潜在危险;
- 能在可预见结果的情形下提供;且
- 不要求指定校方人员从事护理职能,例如:评估、解释或决策。
这些校方人员亦必须擅长心肺复苏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并了解当地紧急医疗资源。
- Cal. Ed.Code Sec.49423.5(a)(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