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IEP必须包括:
(1) 现行教育表现级别,包括:学生的残障如何影响其参与一般课程及其对进度的影响(就学龄前儿童而言,现行级别必须包括残障如何影响孩子参与相关活动);
(2) 与如下内容相关的可衡量年度目标陈述;
a. 满足(残障导致的)学生的每项教育需求;和
b. 满足(残障导致的)学生需求,能使其参与一般课程。
对于进行(符合替代成绩标准)替代评估的学生,必须包含可衡量基准或短期目标的描述:
(1) 描述如何衡量学生在满足年度目标方面的进度,以及何时提供定期进度报告(例如:每季或在出具报告卡时);
(2) 列述具体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例如:体育教育、职业教育、学年展期、学术或感知领域的指导、教师资质、班级规模)和补充性辅助项目和服务(教具、笔记记录、资源性教室的使用、额外测试,等等) 。
特殊教育和服务必须基于对等评审的研究(在可行范围内)。IEP还必须列述计划修改情况,或适用于校方人员的各项支持,从而允许学生:(i) 以适当方式推进实现年度目标; (ii)参与一般课程以及参加课外和其他非学习活动;和
(iii)获得教育,以及与其他残障学生和非残障学生一起参与(例如:对常规课堂课程进行修改,使用电脑辅助设备,适用于正常老师的特殊教育培训,等等);
(3) 对学生不能与常规教育课堂内或课余和其他非学习活动中的非残障学生一起参与之范围的解释;
(4) 服务和修改开始的预期日期及其期限、频率和地点(例如:教室外每周两次的职业疗法,每次45分钟);
(5) 列述学生成绩的州或区评估管理中各项修改或调整,从而让学生参与评估,包括:不能参与常规评估的原因,以及所选替代性评估适合的原因;
(6) 描述在最低限制环境(带有相关辅助设施或其他适应性改变)中执行IEP所需的安置类型(学区必须确保:提供替代性安置连续项目,包括:常规课堂、特殊课堂、非公立学校、州特殊学校中的指示、居住安排、家庭指示,以及医院和机构指示);
(7) 描述将学生整合入常规教育课堂所需的各项活动(前提是:学生转自特殊课堂或中心或非公立学校)(涉及相关学日和适用于该等过渡的必要支持)。该等描述应指出该等活动的性质,以及每天或每周在该等活动上花费的时间;
(8) 在学生年满16周岁后的第一份IEP中,如果不提前,则IEP必须描述适用学生在高中之后生活的相关可衡量目标。这些目标(每年更新)应基于适龄评估,涉及协助学生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培训、教育、雇佣和(如适合)独立生活能力,以及过渡服务;
(9) 展期学年服务(需要时);和
(10) 在学生年满18岁前的一年,包括一项声明:告知学生,在学生年满18周岁时,向学生转移特殊教育权利。[20 U.S.C. Sec.1414(d); 34 C.F.R. Secs.300.116 & 300.320; 5 C.C.R.Sec.3042(b); Cal. Ed.Code Sec.56345.]
必须明确:IEP的主要组成部分彼此具有相关性。国家法律规定:每项IEP应显示现行绩效级别、长短期目标和所提供特定教育服务之间的直接关系。[5 C.C.R.Sec.3040(b).]换言之,应根据学生在学校的表现编制年度目标,教育服务必须足以让学生满足其年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