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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对于聋哑学生或存在听力障碍的学生,在IEP上,应考虑哪些信息?

(4.18) 对于聋哑学生或存在听力障碍的学生,在IEP上,应考虑哪些信息?

联邦法规要求IEP团队在编制学生IEP时,考虑一些特殊因素。其中一项因素即为学生的交流需求。对于聋哑学生或存在听力障碍的学生,IEP团队必须考虑学生的语言和交流需求;以学生语言和交流模式与同事和专业人员直接交流的机会;学术等级;以及完整需求范围,包括以学生语言和交流模式进行直接指导的机会。[34 C.F.R. Sec.300.324(a)(2)(iv); Cal. Ed.Code Sec.56345(d).]

此外,在确定在最低限制环境中适用于聋哑学生或存在听力障碍学生的教育中,州法律要求IEP团队明确讨论学生的交流需求,包括:

(1)学生的主要语言模式(例如:口语、手势语或两者的组合);

(2)  通过将服务合并入区域计划内实现的语言对等可用性;

(3)  使用现行语言与熟悉学生语言模式的老师和专业人士交流;和

(4)  确保社区学术说明和业余活动所需的服务。[Cal. Ed.Code Sec.56345(d).]

学区亦负责确保在校期间佩戴的听力辅助设备和手术移植的医疗设备(耳蜗)“运行正常”。但是,学区并不负责这些设备(或其外部组件)的术后维护、调试或替换。[34 C.F.R. Sec.300.113; Cal. Ed.Code Secs.56345(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