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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学区必须提供哪些类型的教育安置?

(4.40)学区必须提供哪些类型的教育安置?

学区必须提供替代性安置连续项目。[34 C.F.R. Sec.300.115.]这些安置包括:

(1)  常规教室内的教学;

(2)  相关服务(在加州,这些服务称为“指定教学和服务”),可帮助您孩子从特殊教育中受益 (参见第5章 – 相关服务信息);

(3) 资源专员服务,其中,学校资源专员向在常规教室内超过半天时间的学生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4)  特殊课程(向学生提供类似和更多集中化教育需求);

(5)  州特殊学校,例如:加州聋哑学校(California School for the Deaf)和加州盲人学校(California School for the Blind);

(6)  家庭指导;医院或机构(例如:医疗设施、州医院和发展中心,以及青少年学校)指导;

(7)  在相关非公立学校、非宗派学校(在未提供相关公立学校安置时)内的安置;和

(8)  家庭外居住安置,包括非医疗护理和住宿(教育上合适或合适的学校离家太远时);

(9) 教室、资源室内的巡回指导,以及除(发生特定指导所在的)教室外的环境;

(10)  电信指导;和

(11)  除(发生特定指导所在)教室外的环境中的指导。

仅在学生残障的性质或严重性无法圆满实现常规课堂内的教育(使用补充辅助和服务,包括课程修改和行为支持)时,学生可以登记加入特殊课程。  该要求亦适用于独立学校教育,或常规教育环境之外的其他环境。关于各安置类型的更多具体信息,请参见Cal. Ed.Code如下章节: 56362(资源专员计划)、 56364.1(特殊日间课程)、56367(州特殊学校)、56365 (非公立学校)、56167(医疗机构)、56850(州发展中心和医院)、56150(青少年学校)和56156(家庭外居住安置)。亦可参见34 C.F.R. Sec.300.302 (家庭外居住安置)。参见第9章 – 机构间相关服务责任方面的信息

安置连续项目必须允许学生在最大合适范围内接收无残障儿童所享受的教育。[34 C.F.R. Secs.300.114, 300.115, & 300.116.]参见第7章 – 最少限制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