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联邦特殊教育法规定:不管哪家机构向学生提供支持或教育服务,均可向残障学生提供过渡规划服务。最晚在学生年满 16 岁(或在个别化教育计划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 团队确定合适的情况下,年纪更小时)后实行首个 IEP 开始(每年定期更新),IEP 必须包含一项适宜的可衡量中学毕业后目标陈述。这些目标必须基于与培训、教育、就业和独立生活能力相关的适龄过渡评估。IEP 亦必须包含一项适用于学生的专注于学生学习过程(例如:参与高级安置课程或职业教育项目)的过渡服务陈述。此外,IEP 必须包含(适用时)机构间职责陈述。1
过渡计划的目的:确保学生继续从相关公立和私立机构获得所需支持,继续提供职业培训、教育服务,或找到并维持尽可能高的独立就业水平。计划亦应列述相关的居住、社会和娱乐目标。 2
协调性过渡规划会议(作为 IEP 团队会议的一部分)应包括在学生毕业或年满 22 岁(若未毕业)后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机构的代表。3年满 22 岁后,因学区不再承担教育责任,将由各机构为残障学生提供持续教育支持。在 California,这些机构包括康复部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 DR)、区域中心、大学残障服务项目,以及私人机构。过渡规划将给您更大机会,熟悉这些社区资源。在规划程序中,应采取积极的态度。
在孩子成年独立后,与您所在学区合作,识别可协助您孩子的机构并与其合作。
过渡计划或 IEP 中所需的过渡服务陈述,必须包括(如适用)其他参与机构职责方面的陈述。但是,切记:学区最终负责确保提供这些服务。4 因此,如果参与机构停止提供拟定服务,学区必须直接或通过合同或其他协议来履行该义务或职责。5学区亦必须举行另一 IEP 会议,以找到不同的方法来满足 IEP 中的过渡目标。6
- 20 U.S.C. Sec. 1414(d)(1)(A)(i)(VIII); 34 C.F.R. Secs. 300.320(b) & 300.321(b)(3); Cal. Ed. Code Sec.56345(a)(8).[↩]
- 34 C.F.R. Sec. 300.43; Cal. Ed.Code Sec.56345.1[↩]
- 34 C.F.R. Sec.300.321(b)(3).[↩]
- 参见 Cal. Ed. Code 56345; 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ve Services (OSERS), Letter to Bereuter (Aug. 2, 1993), 20 IDELR 536.[↩]
- 20 U.S.C. Sec.1412(a)(12)(B).[↩]
- 34 C.F.R. Sec.300.324(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