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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哪些人有资格接受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特殊教育?

(3.1) 哪些人有资格接受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特殊教育?

您可以在州教育委员会依据《California 法规汇编》第 5 编第 3030 节制定的法规中查询 California 的特殊教育资格认定标准。这些规则于 1983 年 3 月 2 日首次生效,标志着 California 有史以来第一次拥有了全州的特殊教育资格认定政策。这些标准总体上与《联邦法规汇编》(C.F.R.) 第 34 编第 300.8 节中关于“残障儿童”定义的联邦指引保持一致。州资格标准不得比联邦指引更严格。联邦和州法规确定了适用于3-22岁希望获取特殊教育服务的所有学生的资格标准。  要获得资格标准项下具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权利,学区所进行的评估应证明学生的残障对其教育表现有不利影响,并需要获得相应的特殊教育。  州资格法规中所述的合格残障领域包括:

  1. 自闭症;
  2. 情绪紊乱;
  3. 聋盲;
  4. 耳聋;
  5. 听觉障碍;
  6. 智力障碍;
  7. 多种残障;
  8. 畸形缺陷;
  9. 其他健康损伤;
  10. 特定学习障碍;
  11. 言语或语言障碍;
  12. 创伤性脑损伤;
  13. 视觉障碍(包括失明)1

个别化教育计划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 团队(包括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和合格专业人士)根据学区所进行的评估的报告做出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资格方面的实际决定。  必须向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提供报告副本。2  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是 IEP 团队的成员,他们有权充分参与关于其子女资格认定的决策过程。3

最低年龄方面,儿童可以获得特殊教育服务,形式为从出生开始进行的早期干预服务。  参见第 12 章,早期干预服务信息  三岁后,直至入学年龄,儿童可能符合学前特殊教育资格。参见第 13 章,学前教育服务信息

最高年龄(假设学生尚未从高中毕业并取得常规文凭)方面,学生可以在 18 岁继续享受特殊教育 4.  在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19-21 岁的学生仍可以享受特殊教育:

  1. 必须在 19 岁时,一直在享受特殊教育;
  2. 不满足“熟练标准”;
  3. 未完成“规定的学业课程”;或
  4. 未从高中毕业,无常规高中文凭。5

“规定课程”为当地教育委员会就文凭或证书授予而采用的一套标准。6 该等课程包括学区规定的英文课程和学分、数学、阅读,等等。“熟练标准”用于测量学生在基本技能方面的能力,例如:阅读、书写和数学。 

在学生年满 22 岁时,可继续获取特殊教育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年满 22 岁时所在的月份。  如果学生出生日期在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则其只能在截至 6月30 日之财年的剩余期限内有权获得相关计划,还可享受展期学年计划。  如果生于 7 月、8 月或 9 月且在传统学年日历内,则应平等对待,在截至 6 月 30 日的上一财年结束前,仍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计划。  但是,如果学生生于 7 月、8 月或 9 月且在全年教学日历内,则其可以结束现有期限,即便该期限延展入下一财年。  生于 10 月、11 月或 12 月的学生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直至其年满 22 岁当年的 12 月 31 日,除非其在当前财年末另行完成其 IEP。7.

  1. 34 C.F.R. Sec.300.8; 5 C.C.R.Sec.3030.[]
  2. 20 U.S.C. Sec. 1414(b)(4) & (5); 34 C.F.R. Secs.300.306(a)(1) & 300.322(f).[]
  3. 34 C.F.R. Sec 300.306(a); Cal. Edu. Code Sec.56329(a)(1) 和 56341(b)(1)。[]
  4. Cal. Ed.Code Sec.56026(c)(4)[]
  5. 34 C.F.R. Sec.300.102; Cal. Ed.Code Sec.56026(c)(4) & 56026.1.[]
  6. Cal. Ed.Code.Sec.51220.[]
  7. Cal. Ed.Code Sec.56026(c)(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