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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哪些人有权接受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特殊教育?

(3.1) 哪些人有权接受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特殊教育?

您可以在州教育部(State Board of Education)采用的法规中查找到加州特殊教育资质标准。参见Title 5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C.C.R.)Sec.3030.该法规于1983年3月2日生效。这是加州首次拥有统一州际范围的特殊教育资质认定政策。该标准并行考虑“残障儿童”认定方面的联邦指导。[34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Sec.300.8.]州法律项下的资质标准应联邦指导项下的资质标准的范围广。

联邦和州法规确定了适用于3-22岁希望获取特殊教育服务的所有学生的资质标准。要获得资质标准项下具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权利,所进行的评估应证明学生的残障以不利方式影响其教育表现,并需要获得相应的特殊教育。州资质法规中所述的合格残障领域包括:

  • 听力损伤;
  • 听力和视觉障碍;
  • 语言障碍;
  • 视觉障碍;
  • 严重肢体障碍;
  • 因慢性或急性健康问题而导致的限制性力量、活力或警惕性问题(其他健康损伤);
  • 孤独症;
  • 智力残障;
  • 严重情绪紊乱;
  • 学习残障;
  • 多种残障;
  • 创伤性脑损伤; 和
  • 耳聋。

[34 C.F.R. Sec.300.8; 5 C.C.R.Sec.3030.]

IEP团队(包括父母和合格专业人士)根据评估报告做出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资质方面的实际决定。必须向父母提供报告复本。[20 U.S.C. Sec.1414(b)(4) & (5); 34 C.F.R. Secs.300.306(a)(1) & 300.322(f).]学区必须确保:在做出安置决定中,父母为IEP团队的全程参与者。[34 C.F.R. Sec 300.327; Cal. Ed.Code Sec.56342.5.] 

最低年龄方面,儿童可以获得特殊教育服务,形式为从出生开始进行的早期干预服务。参见第13章 – 早期干预服务信息。三岁后,直至入学年龄,儿童可获得学前特殊教育。参见第12章 –  学前教育服务信息

最高年龄 (假设学生未从高中毕业【无正式毕业文凭】) 方面,学生可以在18岁继续享受特殊教育 [Cal. Ed.Code Sec.56026(c)(4)].在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19-21周岁的学生仍可以享受特殊教育:

  • 在19岁时,一直在享受特殊教育;
  • 不满足“熟练标准”;
  • 未完成“规定课程”;或
  • 未从高中毕业,无正式高中毕业文凭。

[34 C.F.R. Sec.300.102; Cal. Ed.Code Sec.56026(c)(4) &56026.1.]

“规定课程”为当地教育委员会就文凭或证书授予而采用的一套标准。[Cal. Ed.Code.Sec.56026.1.]该等课程包括学区规定的英文课程和学分、数学、阅读,等等。“熟练标准”用于测量学生在基本技能方面的能力,例如:阅读、书写和数学。 

在学生年满22岁时,可继续获取特殊教育的时间,大部分取决于其年满22岁时所在的月份。如果学生出生日期在1月1日至6月30日,则其只能在截至6月30日之财年的剩余期限内有权获得相关计划,还可享受展期学年计划。如果生于7月、8月或9月且在传统学年日历内,则应平等对待,在截至6月30日的上一财年结束前,仍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计划。但是,如果学生生于7月、8月或9月且在全年学校日历内,则其可以结束现有期限,即便该期限延展入下一财年。生于10月、11月或12月的学生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直至其年满22周岁当年的12月31日,除非其在当前财年末另行完成其IEP。[Cal. Ed.Code Sec.56026(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