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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多种特殊教育资质类型规定:学生的状况或残障“以不利方式影响教育表现”。该术语为何意?

(3.28) 多种特殊教育资质类型规定:学生的状况或残障“以不利方式影响教育表现”。该术语为何意?

联邦和州法律均未定义该术语——“以不利方式影响教育表现”。因此,对解释该术语的法院案例进行评审,以便理解其应用方式。法院已解释该术语,即:在无某些服务的前提下,如果孩子的状况阻止其执行学习和非学习任务和/或与无残障儿童一起获得教育,则视为以不利方式影响教育。[Yank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ramm, 93 F.3d 1369 (8th Cir.1996).]

/…,因为如无这些服务,在记笔记、完成任务、及时上课和携带书本上课中,将会存在一定困难。同一法院认定,因为学生是计划升入高等院校的,如果缺少这些服务,以及特殊教育过渡服务(驾驶员教育、自我倡导,以及独立生活能力),其畸形缺陷将会以不利方式影响其中学后教育的教育目标。

在加州,行政听审办公室业已认定不佳级别为教育表现不利影响的一种主要指标。[Lodi Unified Sch.Dist., SN 371-00; Capistrano Unified Sch.Dist., SN 686-99, 33 IDELR 51; Ventura Unified Sch.Dist., SN 1943-99A; Murrieta Valley Unified Sch.Dist., SN 180-95, 23 IDELR 997.]听审办公室还认定:如果引起不佳学校出勤率,则该状况会以不利方式影响教育表现。[Sequoia Union High School District, SN 1092-95.]对教育表现的不利影响还包括不佳级别和学业落后。[Enterprise Elem.Sch.Dist., SN 1055-89.]此外,如果学生的状况引起在校级别和行为下滑,则会对教育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Sierra Sands Unified Sch.Dist., SN 1367-97, 30 IDELR 306.]

很多学校严格基于级别或儿童的标准化测试得分来评估:儿童的状况是否对其教育表现产生不利影响。尽管级别和标准化测试得分可作为教育表现的一个衡量标准,但法律和法院将采取一个更广的观点。  在确定儿童的教育表现是否受到儿童情绪状况的不利影响时,加州联邦上诉法院要求:亦应考虑学生在行为和情绪发展方面的需求。[County of San Diego v. California Special Education Hearing Office, et al., 93 F.3d 1458, 1467 (9th Cir.1996).]尽管存在某些学生测试(例如:标准化测试),法律并未规定不佳标准化测试分数,以此查明对教育表现的不良影响。  法院确认,儿童的教育需求包括学习、社交、健康、情绪、交流、身体和职业需求。[Seattle School Dist.No. 1 v. B.S., 82 F.3d 1493, 1500 (9th Cir.1996).]

联邦教育法律亦区分了教育表现和学习表现之间的差别,并确定:教育表现范围更广。例如,学校必须在所有疑似存在残障的领域对儿童进行评估。[20 U.S.C. Sec.1414(b)(3)(B).]  联邦法规定义了这些领域,包括:健康、视力、听力、社交和情绪状况、一般智力、学习表现、交流状况,以及运动能力。[34 C.F.R. Sec.300.304(c)(4).]学习表现仅仅是儿童评估的一个方面。国会(Congress)和加州议会(California Legislature)在编制相关条件的定义时,本可以使用狭义的“学习表现”,在如下资质类型下判定儿童,例如:情绪紊乱、其他健康损伤(Other Health Impaired,OHI)、畸形缺陷、智力残障、语言障碍、视觉障碍、听力损伤、耳聋。 

但是,他们并没有。在这些资质定义中,国会(Congress)和加州议会(California Legislature)使用范围更广的“教育表现”术语。除了年级和标准化测试分数外,学校还必须考虑儿童的情绪、健康或其他条件如何以不利方式影响其在社交、行为和其他方面的非学习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