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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情绪紊乱的资质标准是什么?

(3.10) 情绪紊乱的资质标准是什么?

如果学生在长期在标示级别内(以不利方式影响其教育表现),表现出如下一项或多项特征,则学生适合情绪紊乱资质:

  • 无能力学习,且无法根据知识、感受或健康因素进行解释;
  • 无能力与同事和老师建立或维持令人满意的人际关系;
  • 多种情形下展现出正常情形下的不当行为或感受类型;
  • 一般普遍性不悦或抑郁心情;和
  • 发展与个人或学校问题相关的身体症状或恐惧取向。

[34 C.F.R. Sec.300.8(c)(4); 5 C.C.R.Sec.3030(b)(4).]

无需对您的孩子进行情绪紊乱 诊断,或满足情绪紊乱的临床精神健康定义,来判定是否符合情绪紊乱类型项下的特殊教育资质。联邦和州关于情绪紊乱的特殊教育资质标准为学生必须满足特殊教育服务资质的唯一标准。

该术语“情绪紊乱”具体包括精神分裂症,但不包括患有社会不适应症的学生。[5 C.C.R.Sec.3030(b)(4).]法律并未解释“社会不适应症”的意义,因而引起混淆。“情绪紊乱”不是一种公认的精神病诊断条件,学生并无需具有精神病标签或诊断,以满足情绪紊乱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