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如果您和学区之间发生争议,则您可以要求进行“听审前调解会议”,通常称为“仅调解”。该等听审前调解并不是强制性的,如果调解不成,您可以直接提出正当程序听审。
应执行正当程序前调解会议,如同正当程序调解一样,除非律师不得参加会议且必须在较短时间内执行调解并解决争议。OAH 将提供一名调解人,以非正式方式与双方进行会谈,以尽力解决异议。调解人通常为一名行政法法官 (ALJ),但是,在该情形中,其可以担任调解人,而并非法官。如果您最终诉诸正当程序听审,则同一 ALJ 不得听审您的案件。
应在 15 日内安排听审前调解会议,并在 OAH 收到您申请起 30 日内结束会议。1 应在听审前调解会议后 10 日内,
向您和学区发送书面协议副本。如果调解不成,届时提出听审,则OAH不得提供另一调解。
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您的“仅调解”申请。您可以为此目的使用州表格。参与“仅调解”会议,可能存在某些缺点。首先,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无法让律师参加或“另行参与”调解会议。如果您了解特殊教育计划和权利,则这可能不是问题。当与特殊教育管理人协商协议时,其他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可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根据法律和相关事实,可能难以进行协商以及了解所达成的协议是否公平和合理。2 可由家人或朋友陪同。
其次,联邦法律规定:在“仅调解”期间,“原位不动”规则(即:在争议解决期间,学生必须留在其上次所协议的计划内)应适用。3 但是,CDE业已采用该立场——其不会出具“原位不动”令,而将其作为合规申诉的一部分。如果维持您孩子的现有安置或服务(您处于“仅调解”程序期间)对您非常重要,学区(和任何其他机构)书面明确在调解期间授予原位不动规则,则您只能参与。
您的学区或 SELPA 可以提供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ADR)。这可能涉及与学区和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协助团队、督察专员或联络人举行会议,或举行“促进性”IEP 会议。关于ADR 和特殊教育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特殊教育适当争议解决中心 (Center for Appropriate Dispute Resolution in Special Education, CADRE) 网站,网址: www.cadreworks.org.
上述每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都有其好处。但是,正式的正当程序(包括决议会议和调解会议)可以将相关特定保护转介给您和您的孩子(不适用于非正式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