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如下讨论的某些情形下,从您申请听审时至完成正当程序听审诉讼程序(和法院上诉,若有),您孩子必须维持其现有的教育安置,并完全执行其现行协议一致的 IEP(包括所有相关服务)。 1 这种保护通常称为“原位不动”规定。在正当程序待决期间,如果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和学区同意变更安置或服务,则可以变更“原位不动”条款。
在听审结束时,如果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则“原位不动”的安置和服务应按照 ALJ 在行政听审中的判令执行。 2
在下述情形下,学生的原位不动安置亦会发生变更:
- 如果儿童参与武器或毒品犯罪或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则学区可以将其安置(即便您已申请正当程序听审)变更为“临时替代教育环境”(Interim Alternative Educational Setting, IAES),最多 45 天。3;
- 如果学区说服 ALJ:儿童在其现有安置内“很有可能导致对学生或其他人的伤害”,则ALJ 可以将其安置在 IAES 内,最多 45 天 4;或
- 如果学区说服州或联邦法院:儿童在其现有安置内“很有可能导致对学生或其他人的伤害”,则学生在正当程序听审待决期间的教育安置将取决于法院命令的条款。 5
必须选择临时替代教育环境 (IAES),以便学生继续参与一般课程以及继续朝着其 IEP 内设定的目标取得进步。 6
- Cal. Ed.Code Sec.56505(d); 34 C.F.R. Sec.300.518.[↩]
- Clovis Unified District v.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 903 F.2d 635, 648 (9th Cir. 1990); Cal. Ed.Code Sec.56505(d).[↩]
- 34 C.F.R. Sec.300.530(g)[↩]
- 34 C.F.R. Secs.300.532(a) & (b)[↩]
- Honig v. Doe, 484 U.S. 305, 307 (1988); Gadsden City Bd. Of Ed. v. B.P., 3 F. Supp. 2d 1299, 1303 (N.D.Ala.1998)(在修订《残障人士教育法案》(IDEA) 后,维持 Honig 决定)。[↩]
- 34 C.F.R. Sec.300.530(d)(1)(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