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提交证据(例如:支持函、评估报告、IEP 等等)并应照此行事。在听审前的至少五个工作日,您必须确保学区拥有:(1) 您希望提交作为听审证据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和 (2) 您希望才听审中出面证明的潜在证人的名单,以及证人证明内容的简述。1
ALJ 可以责令在初期交换信息。
学区必须在听审前五个工作日收到这些资料。同样,学区必须在听审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您提交其文件和证人名单。ALJ 可以阻止在听审前少于五个工作日交换的证据或书面资料记录在案,也可以阻止在听审前五个工作日未披露姓名的证人参与作证。2
因此,您必须确保:其他方和听审办公室在听审前五个工作日获取这些文件和证人清单。
在听审前至少 10 日,各方必须向 OAH 和另一方提交如下陈述:(1) 在听审中应决定的事宜;和 (2)就这些事宜所提议的决议。如果您无律师,则在您向OAH提交申请时,调解人必须帮助您识别所提议的事宜和解决方案。3 OAH 可以举行听审前会议和/或出具听审前命令,变更 10 日期限和/或上述陈述的细节。
在另一方未出现前,您不得与ALJ交流,须向另一方发送任何函件或在OAH处进行的其他交流。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