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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确定我孩子是否与其无残障同学一起获得最合适教育中,需考虑哪些重要因素? 

(7.4) 在确定我孩子是否与其无残障同学一起获得最合适教育中,需考虑哪些重要因素? 

Rachel H. 案中,法院确定了多个关键因素,有助于分析学区的安置推荐是否符合最少限制环境要求。这些因素包括: 

  1. 向一般教育课堂内的残障学生提供的教育福利,辅以合适的协助和服务(与特殊教育课堂的教育福利相比); 
  2. 与非残障儿童互动的非学习福利; 
  3. 对残障学生所在课堂内的老师和其他学生的影响,具体涉及:破坏行为和/或老师时间的不当耗费; 
  4. 将残障学生纳入一般教育课堂的成本(与将学生安置在特殊教育课堂的成本相比)。 

单一因素不会确定学区是否满足LRE要求。例如,即便学生在特殊课堂中,在学习 IEP 目标中取得较大进步,但 IEP 团队仍应在确定安置前,考虑与非学习福利相关的第二因素。只要取得的进展令人满意,即便该进展并非学生在其他教育环境中所能取得的最大程度进展,也已满足 Rachel H. 案中的教育获益因素。 

但是,从 Rachel H. 案之后法院作出的裁决中可明确看出:若某名学生无法从一般教育班级或环境的安置中获益 —— 即无法朝着其 IEP 目标取得进展(这些目标可包括非学习目标,如行为/适应、沟通或社交/情感目标)——那么将其安置在一般教育班级可能并不适宜。1 必须产生某些教育福利。但是,在California,该福利——为使IEP和安置合适——并不是实质性的。Rachel H. 案中的法院认为:关于IDEA支持纳入主流的假设,其要求:如果学生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教育,则可以在常规课堂内对残障学生进行教育,即便该环境不是适合学生的最佳学习环境。2 此外,学生是否朝着其 IEP 目标中取得进展的决定必须在如下情形中做出,即:如果提供补充协助和服务来支持一般教育环境中的学生,其是否会取得进展。3

D.R. v. Redondo Beach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9th Cir.2023) 中,法院重申在确定最少限制环境 (LRE) 时,考量学生朝着其 IEP 目标取得的进展情况至关重要。该裁决强调,评估纳入主流的学业益处时,必须结合学生的个人进展情况,而非仅依据其年级水平表现。该裁决明确规定,应提供大量补充协助与服务,以帮助学生在一般教育环境中取得成功。该案强化了一项原则:只要学生在获得适当支持的情况下,能朝着其 IEP 目标(可包含非学习目标)取得有意义的进展,那么将其从一般教育课堂中移除的做法就是不合理的。法院重申,即便普通班级并非是学生的最佳学习环境,也仍需满足 LRE 的要求,这与 Rachel H. 案及其他案件确立的早期判例精神一致。4

  1. 参见 Hartmann by Hartmann v. Loudoun County Bd. of Educ., 118 F.3d 996 (4th Cir. 1997); Poolaw v. Bishop, 67 F.3d 830 (9th Cir. 1995); County of San Diego v. California Special Education Hearing Office, 93 F.3d 1458 (9th Cir. 1996).[]
  2. 786 F. Supp. at 879.[]
  3. 20 U.S.C. Sec.1412(a)(5)(A); 34 C.F.R. Sec. 300.320(a)(4); Cal. Ed. Code Sec.56345(a)(4).[]
  4. D.R. v. Redondo Beach Unified Sch. Dist., 9th Cir.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