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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学区向我的孩子提供的唯一教育安置为县运营的适用于残障学生的特殊中心,又该如何? 

(7.15) 学区向我的孩子提供的唯一教育安置为县运营的适用于残障学生的特殊中心,又该如何? 

学区必须提供完整连续的替代安置,以确保学生在最少限制环境中接收相关服务。其中包括如下内容: 

  1. 一般教育安置; 
  2. 一般教育(配备资源或巡回教学服务); 
  3. 一般教育(配备特殊教育相关服务); 
  4. 特殊班级或特殊学校(这两者通常涉及相关服务的提供); 
  5. 非公立学校; 
  6. 适用于“低发生率”残障学生的州立学校;和 
  7. 教室以外环境中的教学(例如:家中或医院内)1

长期以来的联邦和州政策明确禁止将学生安置在隔离环境而不是一般教育环境中,前提是:该等安置决定基于行政管理因素而非学生的需求。学区不得以缺乏适当安置为理由而拒绝学生在最少限制环境中获得教育的权利 2。  

  1. 34 C.F.R. Secs. 300.115 & 300.39; Cal. Ed. Code Sec.56361.[]
  2. 34 C.F.R. § 300.39; Federal Policy Letter on LRE, Education for the Handicapped Law Reporter (EHLR) page 211:384, March 21, 1986; CDE, 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Policy Statement on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October 10,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