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残障学生获得其有权获得的教育,学区必须提供补充协助与服务,让学生融入一般教育环境。这一义务的根源在于多项关键法院裁决,这些裁决强调有意义的融合和对残障学生的适当支持。
Oberti v. Board of Education
在 Oberti v. Bd. of Educ. 案中,法院强调,学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残障学生融入一般教育课堂,这一点至关重要。该裁决强调,学校必须主动提供补充协助和服务,以促进学生融入一般教育环境。1
Daniel R.R. v. El Pas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同样,在 Daniel R.R. v. El Pas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案中,法院强调,法律不允许学校在为残障学生提供便利项目时,仅作出象征性的姿态。恰恰相反,对一般教育环境进行修改与补充的要求,必须具有广泛性和实质性。2
Roncker v. Walter
Roncker v. Walter 案的裁决进一步阐述了最小限制环境 (LRE) 原则,并明确指出:当隔离环境被认为在学业上更具优势时,法院必须判断,使该隔离环境具备教育益处的服务,是否能切实可行地在限制更少的非隔离环境中提供。如果能,根据法律规定,隔离安置将是不合适的。此外,尽管在 Rachel H. 案的裁决中,成本是安置决定的考量因素之一,但如果学区未能提供完整的连续性安置选择,则不能以成本为由为抗辩理由。3
Sacramento City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Rachel Holland (Rachel H.)
在 Rachel H. 案中,法院认可成本属于考量因素,但裁定纳入主流并配备兼职教学助理及课程修改等协助的成本并不会显著高于特殊教育安置方案。该裁定重申,除非成本将严重影响到学区其他学生的教育,否则不得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提供所需的服务。4
因此,尽管安置决定可以考虑成本因素,但学区必须确保在可行的限度内,在限制较少的环境中提供适当的支持。所有这些判例都确立了一项规则,即支持融合教育的推定原则应优先适用,除非存在充分理由证明限制更多的环境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