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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我孩子残障的性质或严重程度是否可用于判定隔离教育环境的合理性? 

(7.17) 我孩子残障的性质或严重程度是否可用于判定隔离教育环境的合理性? 

所有残障学生有权根据各自的个性教育需求(而非描述其残障的标签)在 LRE 中获得教育。儿童被贴上“智力障碍”或“情绪紊乱”的标签,并不表示与非残障学生的联系不合适。 

根据 Rachel H. 案,学区必须在从一般教育教育堂内移除残障学生前,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提供附加协助和服务)来减少一般教育老师和班内其他儿童的负担。联邦法律现要求:各 IEP 应包含一份学校人员所需的项目修改或支持声明,从而让学生参与一般课程,并取得进步,亦可参与课外和非学习活动,以及与非残障学生一起接受教育。1 Rachel H. 案中的法院表示,仅仅需要比多数儿童更多的关注不太可能影响其他儿童的教育。 2 

虽然学生残障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可能构成将其移出一般教育课堂的理由(尤其当该生影响其他学生时),但完全移出一般教育环境的做法未必具有正当性。在合适时,学区仍应在课外或非学习环境中提供与非残障学生互动的机会。3

  1. 20 U.S.C. Sec.1414(d)(1)(A)(i)(IV); 34 C.F.R. Sec.300.320(a)(4).[]
  2. Rachel H, 786 F. Supp. at 879.[]
  3. 34 C.F.R. Sec. 3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