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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学区是否必须考虑在一般教育课堂内使用补充协助和服务,在将我孩子置于限制性环境中前,列述其破坏行为? 

(7.7) 学区是否必须考虑在一般教育课堂内使用补充协助和服务,在将我孩子置于限制性环境中前,列述其破坏行为? 

是的。在确定某特殊教育学生具有破坏性(以致其严重影响其他学生的教育)前,学区必须考虑所提供补充协助和服务的完整范围(应向一般教育环境中的学生提供这些辅助和服务,以便为满足其独特需求提供便利项目)。Rachel H. 案中的法院认为:“在评估将残障儿童安置在常规教育课堂中而创建的证据时,学区必须考虑所有合理的方式,将对老师的需求降至最低:比多数其他儿童需要更多老师关注的残障儿童,其破坏性并不会对其他儿童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在权衡该因素中,学区必须切记其义务——考虑可以满足残障儿童附加关注需求的附加辅助和服务。只有在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减轻老师的负担后,班级其他儿童仍缺乏老师对他们的关注时,此项因素方可作为反对将残障儿童安置于常规教育的考量依据。”1

联邦法律规定:IEP 队应考虑适用于残障儿童的行为干预策略,其中该学生的行为影响其自己或其他学生的学习。2

  1. 786 F. Supp.874 (E.D.Cal. 1992).[]
  2. 20 U.S.C. Sec.1414(d)(3)(B)(i); 34 C.F.R. Sec.300.324(a)(2)(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