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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哪些人有资格接受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特殊教育?

(1.14) 哪些人有资格接受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特殊教育?

联邦和州法规确定了适用于寻求特殊教育服务之所有学生的资格标准。要符合资格标准,评估必须证明学生的残障情况需要进行特殊教育。联邦和州资格规定所规定的符合资格的残障领域包括:

  1. 视觉障碍(包括失明);
  2. 听力损伤(包括耳聋);
  3. 聋盲;
  4. 畸形缺陷;
  5. 语言或言语障碍;
  6. 其他健康损伤(慢性或急性健康问题导致的力量、活力或警惕性有限);
  7. 自闭症;
  8. 智力障碍;
  9. (严重)情绪紊乱;
  10. 特定学习障碍;
  11. 创伤性脑损伤;和
  12. 多种残障。1

如果不满足资格标准且其教育需求主要由如下原因造成,则学生不符合特殊教育和服务资格:

  1. 不熟悉英语;
  2. 暂时肢体残障;
  3. 社会适应不良;或
  4. 环境、文化或经济因素;或
  5. 缺乏阅读或数学方面的教学。2

从出生时起,儿童便可能有资格获得特殊教育服务,其形式为早期干预服务。三岁后,直至入学年龄,儿童可能符合学前特殊教育资格。如果学生尚未中学毕业且未获得常规毕业证书,则学生可以在年满 18 岁后继续获得特殊教育服务。19-21 岁的学生可在某些条件下继续获得特殊教育。3 参见第 3 章,资格标准信息

  1. 34 C.F.R. Sec. 300.8; 5 C.C.R. Sec.3030.[]
  2. 20 U.S.C. Secs.1401 & 1411; 34 C.F.R. Secs.300.8(c)(10)(ii); 300.306 & 300.311(a)(6); Cal. Ed. Code Sec.56026(e).[]
  3. 34 C.F.R. Sec.300.102; Cal. Ed. Code Secs.56026(c)(4) & 560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