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 Board of Education v. Rowley1 声明:根据联邦法律,“适当的”教育计划和安置旨在满足学生的独特需求,前提是,其向残障学生提供相关服务,以便其获得“教育福利”,并以符合学生 IEP 的方式予以提供。此外,必须在最少限制环境内,在最大合适范围内,提供该计划项目。其并未授予学生获得可能“最佳”教育计划或“潜在最大化”教育的权利。管辖California的联邦法院,在如下决定中,明确采用Rowley 案:Gregory K. v. Longview Sch.District 2。
法院不断探索与“教育福利”相关的决定。当然,指导和安置计划应取得有意义的教育进度,而非退化或不重要的进步。在 California,可通过儿童是否在其 IEP 中心目标中取得进步来衡量教育福利。3 此外,学生的适当教育涉及其参与一般课程,并在其中取得进步。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