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龄前儿童的资格标准与学龄儿童的标准相同。要满足特殊教育资格,儿童必须满足如下一种残障条件:
- 自闭症
- 聋盲;
- 耳聋;
- 情绪紊乱;
- 听觉障碍;
- 智力障碍;
- 多种残障;
- 畸形缺陷;
- 其他健康受损(包括:注意力缺乏症、注意力缺乏多动症);
- 特定学习障碍;
- 语言障碍(涉及语音、流畅度、语言和发音的一个或多个方面);
- 创伤性脑损伤;
- 视觉障碍;或
- 所确定的医学残障。
除满足一项或多项残障状况标准外,儿童必须需要“特定设计教学或服务”来满足特殊教育资格。此外,儿童必须具有通过修改家庭或学校(或两者)而无法满足的需求,其中无任何现行监督或支持。1
- Cal. Ed. Code Secs.56441.11(b)(2)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