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学习问题的学生仍可能因不符合特殊教育资格类别,和/或其学习需求不足以使其符合特殊教育资格而不符合特殊教育服务享受资格。但是,学生可能适合联邦反歧视法律项下的某些特殊服务和计划修改——用于合理调整学生的状况,以便满足学生的需求,就像满足无残障学生的需求一样。该等法律通常称为 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4 节。1 参见第 16 章,第 504 节和残障歧视信息。
第 504 节资格并不基于残障的分类分析。将向在某功能意义范围内具有残障的学生提供第 504 节保护。该等学生必须:
具有学习问题的学生仍可能因不符合特殊教育资格类别,和/或其学习需求不足以使其符合特殊教育资格而不符合特殊教育服务享受资格。但是,学生可能适合联邦反歧视法律项下的某些特殊服务和计划修改——用于合理调整学生的状况,以便满足学生的需求,就像满足无残障学生的需求一样。该等法律通常称为 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4 节。1 参见第 16 章,第 504 节和残障歧视信息。
第 504 节资格并不基于残障的分类分析。将向在某功能意义范围内具有残障的学生提供第 504 节保护。该等学生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