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英语作为主要语言的家庭有权全权参与特殊教育程序。这些权利包括:
- 应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要求,获得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主要语言版本的 IEP 副本的权利。1
- 以母语或其他交流模式知悉与学区活动相关的一切信息的权利(该等活动需获得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同意)。2
- 以母语或其他交流模式对具有有限英语水平的学生进行评估管理的权利(所采用形式可产生与儿童所知悉的准确信息,以及能在学习、功能和发展上使用的准确信息),除非如此行事明显不可行。3
- 失聪或母语非英语的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享有在 IEP 会议中配备翻译师的权利。4
- 在学区提议(或拒绝)启动或变更特殊教育学生的识别类型、评估数据、安置或学区提供FAPE方式相关事宜前的合理时间内,以母语或其他交流形式获得书面通知的权利,除非如此行事明显不可行。5
- 以母语或其他交流形式向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展示评估计划的权利,除非如此行事明显不可行。6
- 在正当程序听审中,获得翻译人员的权利。7 尽管未明确规定,但应在调解会议上提供翻译人员。8
- 以母语获得程序安全措施通知的权利。9
- 一经要求,以母语接收如下信息的权利,即:针对学校员工或在校虐待儿童的其他人员向当地儿童保护机构提出申诉的程序。如果以口头形式交流信息,则必须提供翻译人员。10
- 5 C.C.R.Sec.3040(a).[↩]
- 34 C.F.R. Sec.300.9; Cal. Ed. Code Sec.56021.1.[↩]
- 34 C.F.R. Sec.300.304(c)(1); Cal. Ed. Code Sec.56320.[↩]
- 34 C.F.R. Sec. 300.322(e).[↩]
- 34 C.F.R. Sec.300.503(c)(1).[↩]
- Cal. Ed. Code Sec. 56321(b)(2).[↩]
- 5 C.C.R.Sec.3082(d).[↩]
- 5 C.C.R.Sec. 3086(b)(3).[↩]
- 34 C.F.R. Sec.300.504(d).[↩]
- Cal. Ed. Code Sec.489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