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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纪律措施和交通服务 

(8.32) 纪律措施和交通服务 

指导文件重申,一旦交通服务被确定为儿童 IEP 中的相关服务,学区必须将校车服务暂停视为惩戒性暂停,并将其计入停学天数,以判断是否构成安置变更;同时,必须向儿童及其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提供所有相关的程序性和实质性保障。1

教育部进一步明确,若接受纪律措施的儿童被安置在临时替代教育环境 (interim alternative educational setting, IAES) 中,“如儿童需借助交通服务才能获得 IAES 提供的服务”,学区必须为其提供交通服务。教育部提醒学区,在决定为儿童安排 IAES 以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时,必须将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纳入决策团队。2

  1. 34 C.F.R. § 300.530。[]
  2. 34 C.F.R. § 3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