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 Section 48915(a),如果学生存在如下任何行为,则校长或监督人可推荐采取开除措施(除非发现由于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合采取开除措施):
- 给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自我防卫除外);
- 持有刀具、爆炸物或其他没有合理用途的危险物品;
- 非法持有受控物质,但以下情形除外:首次非法持有不超过一常衡盎司(的大麻(浓缩大麻除外);或持有用于医疗目的的非处方药;或持有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 抢劫或勒索;或
- 侵犯或攻击任何校方人员。
如果学生存在上述所列行为和下述情形,则具有管辖权的校委员会可以责令开除学生:
- 其他纠正方式不可行,或屡次失败;或
- 学生的出现对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持续危害。1
此外,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 Section 48915(c) 要求学校的校长或监督人必须立即对实施下列任一行为的学生予以停学,并建议开除该学生。
- 持有、出售或提供武器。对于持有仿真武器的行为,停学或开除并非强制性要求,但允许这样做;
- 向他人挥舞刀具;
- 出售受控物质;
- 实施或试图实施性骚扰或实施性暴力;或
- 持有爆炸物。
一经发现学生犯有上述行为,则具有管辖权的校委员会必须责令开除学生。2 但是,该强制性开除规定并不适用于特殊教育学生,除非该学生获得本章规定的所有程序和实质性安全措施,并在使用这些安全措施后符合开除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