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确定会议是一种 IEP 会议,用来确定是否可开除残障学生,或因为其不当行为而变更其安置超过 10 个教学日。该会议由学区、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以及学区与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共同确定的学生 IEP 团队相关成员组成,且必须在学校作出开除学生或变更其安置的决定后的 10 个教学日内召开。在会议上,IEP 团队应评审来自学生档案的相关信息,包括 IEP 和来自老师和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的信息,然后决定如下两件事情:
- 该行为是否由学生的残障引起,或者其与学生的残障是否具有“直接和重大关系”;和
- 该行为是否由学区未能实施 IEP 直接导致? 1
如果 IEP 团队对问题的答复为“是”,则不得开除学生。 此外,任何安置变更都需要获得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的同意或行政法法官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 的判令。如果该团队确定该行为是学生残障的一种表现,则学生有权返回原安置环境,除非 IEP 团队决定安置变更是合适的。学校亦必须 1. 为学生进行功能行为评估 (functional behavioral assessment, FBA)(除非在不当行为发生前已完成此项评估),并实施行为干预计划 (behavioral intervention plan, BIP);或 2.如果学生已经有 BIP,则修改该 BIP 以解决该行为。2
如果团队对这两个问题的答复均为“否”,则可将学生转至开除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