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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PWN 和质疑权

(8.41) PWN 和质疑权

该指导文件提醒学区及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法律已制定多项保障措施,以防止不当的惩戒性移除。其规定,若因纪律措施导致安置变更,必须向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提供事先书面通知 (PWN) 及程序性保障说明副本。1 若学区声称某类移除模式不构成安置变更,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该决定提出质疑:根据 34 C.F.R. § 300.153,向州教育部提交不合规申诉;或根据 34 C.F.R. § 300.532(a),提交正当程序申诉以申请快速正当程序听审;或根据 34 C.F.R. § 300.506,申请调解。不合规申诉无需在加速时限内完成。

该指引明确规定,在根据 34 C.F.R. § 300.532(a) 开展的上述程序中,听审官(又称“行政法法官”)不受 34 C.F.R. § 300.532(b)(2) 授权的特定行为约束,而可以且应当“根据每起申诉的事实和情节,下达适合纠正所称违规行为的救济措施。”例如,听审官可能会认定,“若惩戒性移除行为不当且对儿童造成不利影响,则该儿童未获得 FAPE”,并可责令学区将儿童送回其被移除前的安置地,同时“提供补偿性服务,以弥补教学和服务缺失对儿童获得 FAPE 造成的影响。” 

  1. 34 C.F.R. §§ 300.503 and 3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