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法律 (IDEA),儿童的家长是 IEP 程序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成员,他们被赋予代表其子女做出决策的权利。但是,“家长”一词在 IDEA 项下有广泛的含义,可能涵盖以下几类人员中的一种:
- 孩子的亲生父母或收养父母;
- 寄养父母,除非州法律、法规或与州级或地方实体的合同义务未禁止寄养父母以家长身份行事;
- 通常被授权作为儿童家长行事,或被授权为儿童做出教育决策的监护人(但如果儿童是州监护对象,则州除外)。
- 与孩子共同居住、代行亲生父母或收养父母职责的个人(包括祖父母、继父母或其他亲属),或依法对孩子的福祉承担责任的个人;或
- 代理家长。
孩子的亲生父母或收养父母,只要仍保留教育权利,且在 IEP 程序中代表孩子行事,那么即便存在多名符合家长资格的人员,他们始终属于孩子的家长。但如果有司法裁定将家长的教育权利授予特定个人,那么就教育决策而言,该特定个人即为孩子的家长。1
- 34 C.F.R. Sec.30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