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如果您选择自行将您孩子安置在私人或地方性学校,则联邦法律仅赋予残障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在这些情形中有限的特殊教育服务权利。对于家长安置在私立学校(包括宗教学校)的残障学生(即:未经 IEP 团队同意而自愿和“单方面”登记),其无权接收在公立学校登记本应接收的某些或全部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1
然而,学区仍需将其收到的用于特殊教育学生的联邦资金中的一部分,用于在私立学校接受教育的特殊需求儿童的特殊教育项目。2 学区单独决定提供哪些服务—例如,适用于学龄前儿童的语言服务,或巡回阅读指导,等等。与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必须同意的特殊教育流程不同,对于被家长安置在私立学校的学生,学区有责任就将要提供给这些学生的教育服务做出最终决定。3
在决定如何就家长安置的私立学校内的残障学生中,学区应考虑周全。学区必须与来自私立学校的代表和被家长安置在私立学校的学生的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代表进行及时有效的协商。如果私立学校官员认为学区未从事及时有效的协商,或未适当考虑其观点,则他们可以向美国教育卿(U.S. Secretary of Education)提出申诉。4
学区必须使用学区收到的适当比例的联邦费用(基于家长安置学生的人数,并对比学区残障学生的总人数)。5 但是,联邦法律并未禁止学区为此目的花费附加州资金 6 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私立学校,甚至是宗教学校的场地,提供相关服务。学区并未被要求提供从孩子家到私立学校的交通服务。 7
在学生家长/监护人/其他教育权利持有人将残障学生登记加入宗教或其他私立学校后,并接受教育服务时,学区必须举行会议,编制、评审和修订服务计划(描述学区根据其认为可提供的服务而向学生提供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应使用 IEP 编制时规定的相同的程序来编制、评审和修订服务计划。8
提供给被家长安置在私立学校的残障儿童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包括材料和设备)必须是世俗的、中立的和非意识形态的。9 如果需向学生提供交通服务,以使其从各项服务中受益,则学区必须提供从学生学校或家到除私立学校之外的场地以及从服务场地到私立学校的交通服务。学区无需提供从学生家到私立学校的交通服务。10 在计算学区是否已履行其义务将相应比例的联邦资金用于向被家长安置的私立学校学生提供服务时,应将交通成本考虑在内。11
学区对所有儿童负有教育职责,其中包括生活在其地理管辖区域内的残障儿童。若您在未涉及所在学区的情况下,将孩子安置在私立学校或教区学校,那么学校所在地的学区仍有责任评估您的孩子是否符合特殊教育资格;若孩子符合特殊教育资格,该学区还需提供适当的特殊教育服务。只要学区在公立学校提供 FAPE,则其无需为私立学校内家长安置的学生,支付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费用。12 但是,如果学区将您孩子安置在私立学校内,旨在接收 FAPE(尽管学区可能不会为此将学生安置在私人宗教学校内),则学区在经济上应负责所有必要的教学、相关和补充服务。13 参见第 5 章,相关服务信息。
- 20 U.S.C. Secs.1412(a)(10)(B) & (C); 34 C.F.R. Sec.300.137.[↩]
- 34 C.F.R. Sec.300.132.[↩]
- 34 C.F.R. Secs.300.137(b)(1) & (2).[↩]
- 20 U.S.C. Secs. 1412(a)(10)(A)(i)((I)-(V); 34 C.F.R. Secs. 300.134 – 300.136.[↩]
- 34 C.F.R. Sec.300.133.[↩]
- 34 C.F.R. Sec.300.133(d).[↩]
- 34 C.F.R. Sec.300.139(b)(1)(ii).[↩]
- 34 C.F.R. Secs. 300.137(b) & (c).[↩]
- 34 C.F.R. Sec.300.138(c)(2).[↩]
- 34 C.F.R. Sec.300.139(b)(1)(i).[↩]
- 34 C.F.R. Sec.300.139(b)(2).[↩]
- 34 C.F.R. Sec.300.148(a).[↩]
- 34 C.F.R. Secs.300.145 – 300.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