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学习问题的学生仍可能因不符合特殊教育资格类型和/或其学习需求不足以使其符合特殊教育资格而不符合特殊教育服务享受资格。但是,学生可以适合联邦反歧视法律项下的某些特殊服务和计划修改——用于合理调整学生的状况,以便满足学生的需求,就像满足无残障学生的需求一样。该等法律通常称为1973年康复法第504节。[29 U.S.C. Sec.794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t 34 C.F.R. Secs. 104.1 and following).] 参见第16章 – 第504节和残障歧视信息。
第504节资格并不基于残障的分类分析。将向在某功能意义范围内具有残障的学生提供第504节保护。该等学生必须:
(1) 具有身体或精神残障,严重限制某项主要生活活动(例如:学习);
(2) 具有该等残障记录;或
(3) 具有该等残障。[关于进一步定义,请参见34 C.F.R. Sec 104.3(j).] 关于资格标准方面您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3和1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