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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根据联邦特殊教育法律,是否存在适用于残障婴幼儿的任何服务?

(1.83) 根据联邦特殊教育法律,是否存在适用于残障婴幼儿的任何服务?

是。Part C管辖适用于零到两岁婴幼儿的联邦“早期干预”项目。该术语“残障婴幼儿”指因在认知发展、身体发展、交流发展、社交或情绪发展或适应性发展领域经历发展延迟而需要早期干预服务的三岁以下儿童。此外,还术语还包括经诊断患有精神或身体问题而发生发展延迟的婴幼儿。州亦可以决定该术语包括具有重大发展延迟风险的三岁以下儿童。这些定义的判定标准由各州决定。California业已采用该风险标准。[34 C.F.R. Sec. 303.13; Cal. Gov. Code Sec. 9501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