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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哪些公立机构负责向拥有IEP且居住在持照儿童机构或寄养家庭收容所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1.104) 哪些公立机构负责向拥有IEP且居住在持照儿童机构或寄养家庭收容所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持照儿童机构(licensed children’s institution,LCI)为向儿童提供非医疗护理的持照居住设施。LCI包括小组型收容所和短期居住治疗项目,但不含:

(1)  青少年法院学校、青少年 教室、青少年收容所、青少年日间收容中心、青少年农场或青少年营地;

(2)  县社区学校项目;

(3)  依法向安置在上述(1)和(2)所述设施内的学生提供的特殊教育项目;

(4)  任何其他公立机构。 

[Cal. Ed. Code Sec. 56155.5(a)]

寄养家庭收容所(foster family home,FFH)为经许可的家庭居住地点,向不超过六个寄养儿童提供24小时护理和监督服务。其包括小型家庭收容所、适用于寄养家庭机构的经认证家庭收容所,以及资源家庭。[Cal. Ed. Code Sec. 56155.(b).]

如果法院、区域中心(适用于具有发育残障的个人)或除教育机构之外的其他公立实体将残障儿童安置在LCI或FFH内,则LCI或FFH所在的SELPA负责向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如果某个SELPA内有多个学区,则应具有相应的本地协议,其中应识别本地负责的教育机构。[Cal. Ed. Code Sec. 56156.4.] 如果父母单边或通过私人保险方式,将儿童安置在LCI或FFH内,则儿童父母所在的学区应负责常规特殊教育IEP程序。在LCI或FFH安置期间,如果对学生所需教育安置和/或服务存在异议,则可以提出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