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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3-5岁残障儿童的资格标准包括哪些?

(1.15) 3-5岁残障儿童的资格标准包括哪些?

学龄前儿童的资格标准与学龄儿童的标准具有关联性。要满足特殊教育资格,儿童必须满足如下一种残障条件:孤独症;聋盲;耳聋;情绪紊乱;听力损伤;智力残障;多种残障;畸形缺陷;其他健康受损(包括:注意力缺乏症、注意力缺乏多动症、图雷特综合症、吞咽障碍、胎儿酒精综合征、两极型异常,或其他有机神经紊乱)(参见Fed.Reg. Vol. 71, No. 156, p. 46550);特定学习残障;语言障碍(涉及语音、流畅度、语言和发音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创伤性脑损伤;视觉障碍;或确定的医学残障(IEP团队认定具有高可预见性,需要特殊教育和服务的残障医学问题或先天综合征)。[34 C.F.R. Sec. 300.8; 5 C.C.R. Sec. 3030, Cal. Ed. Code Sec. 56441.11.]

除具有一项或多项合格状况外,儿童还必须需要特定指导或服务来满足特殊教育资格,在无IEP团队确定的现行监督或支持前提下,还必须具有在家中和/或学校内修改常规环境而无法满足的需求。  [Cal. Ed. Code Secs. 56441.11(b)(2) & (3).]

如果不满足资质标准且其教育需求主要由如下原因造成,则儿童不符合特殊教育和服务资质:不熟悉英语;暂时肢体残障;社会适应不良;或环境、文化或经济因素。[Cal. Ed. Code Sec. 56441.11(c).] 参见第12章 – 学前教育服务信息。